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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4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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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97年度除字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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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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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 │1 │8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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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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