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撤緩,48,200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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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868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5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受保護管束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86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96年7 月20日確定。

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執保字第122 號執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惟受保護管束人於前述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分別於96年5 月14日及97年4 月1 日更犯詐欺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88號及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6 號各判處拘役30日及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判決確定。

該員已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 、2 款得撤銷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

(一)按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刑法第75條之1 又已課予法院裁量之義務,則受刑人雖合於上開要件,然是否已足認前案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仍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

(二)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86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同時宣告緩刑2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6年7 月20日確定。

其於前案諭知緩刑前之96年5 月14日,因故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7年6 月9 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該案件並於緩刑期內之97年7 月8 日確定,此有上開妨害自由、詐欺2 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確合於前引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之要件。

查本件受刑人前受緩刑宣告之案件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於緩刑前所犯上開後案則係幫助詐欺取財罪,罪名殊異,且後案經法院斟酌情節後亦僅宣告拘役30日之輕刑,顯見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況後案係在前案緩刑期間尚未啟始之前所為,且後案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的犯罪日期係96年5 月14日,亦在前案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犯罪日期96年5 月20日之前,衡情不能因此遽認其前案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再查本件受刑人於前述緩刑期內即97年1 月間某日起至97年4 月1 日止,因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而故意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本院於97年5 月26日,以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5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該案件並於緩刑期內之97年6 月11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受刑人確合於前引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之要件。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足認受刑人確有非予執行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狀,且查受刑人前受緩刑宣告之案件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罪責經本院審理後予以緩刑處遇,於96年5 月20日觸犯上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後,僅再犯本件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其於緩刑期內再犯者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而受拘役40日之宣告,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外,亦與前案之妨害自由等案件類型迥異,2 案犯罪型態全然不同,亦難僅因其後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即遽行推認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868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中所宣告之緩刑,有何難以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

三、綜上,聲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固非無據,惟經本院審酌前開各情,尚難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非經入監執行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卷存證據亦無其他可認受刑人前案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之積極事證可供審酌,是認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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