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采舍精品汽車館(即昇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16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張林祐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