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竹東簡附民,3,2008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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