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竹秩,131,2008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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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竹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1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09700084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5日晚上7時3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日光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局詢問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巡官兼所長蕭明德出具之偵查報告乙紙。

(三)扣案物照片乙張。

(四)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個可資證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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