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16日19時20分許。
- (二)地點:新竹市○○路593號3樓「愛世界美容坊」301號
-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 (四)查獲時間:97年4月16日20時10分許。
-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593號3樓「愛世界美容坊」301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 (二)證人即男客徐貴德於警訊中之供證。
- (三)警員徐進龍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 (四)新竹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照片5幀。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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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竹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7年4月21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700083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 月16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593 號3 樓「愛世界美容坊」301 號 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97年4 月16日20時10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路593 號3 樓「愛世界美容坊」301 號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徐貴德於警訊中之供證。
(三)警員徐進龍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
(四)新竹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照片5 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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