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15日19時40分許。
- (二)地點:新竹市○○路中興百貨前之公共場所。
- (三)行為:在上述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每次新臺幣2000元
- (四)查獲時間:97年8月15日20時30分許。
-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里○○街5巷1號東城大旅社。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警員林敬翔出具之偵
- (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份、外僑動態管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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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竹秩字第322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LIN CHONLA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6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700186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N CHONLATIP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 月15日19時4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中興百貨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在上述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每次新臺幣2000元 之代價,而向喬裝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 派出所警員林敬翔拉客。
(四)查獲時間:97年8 月15日20時30分許。
(五)查獲地點:新竹市○○里○○街5巷1號東城大旅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警員林敬翔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
(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 份、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居留資料查詢作業1 份、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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