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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5年12月底起至97年1月29日止,提供其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區○○路1段19號之「于欣檳榔攤」店內,並使用該店之00 -0000000號,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圈選號碼,再以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開獎號碼為依據,簽賭下注,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即所簽注者為2個號碼,或稱「對碰」)、「三星」(即所簽注者為3個號碼)、「四星」(即所簽注者為4個號碼),每注為新臺幣(下同)80元,如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2、5臺灣大樂透或每星期2、4、6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者,簽注「二星」」、「三星」、「四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200元、56,000元及650,000元,如未簽中,則所下注之賭金悉歸甲○○所有。
嗣於97年1月29日下午5時55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97年度聲搜字第64號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㈢現場及證物照片7幀。
㈣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
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及六合彩組頭等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經查,本案被告意圖營利,在其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區○○路1段19號之「于欣檳榔攤」店內及設於該址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用以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並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下注簽賭之行為,已使該處實際上成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且被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以電話聯絡方式簽賭,亦構成與不特定賭客對賭。
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自95年12月底起至97年1月29日止經營上開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罪間,係基於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時間之長短、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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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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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六合彩簽單 │ 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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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帳冊 │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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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傳真機 │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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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鶴仙子六合手冊 │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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