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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物沒收之;
又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物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被告因係基於各別犯意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 行所載:「…竟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接續犯意…」,應更正為:「…竟先後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各別犯意…」等語。
㈡犯罪事實欄第2 行檢察官漏載被告之轉讓毒品數量,故應補充為:「無償轉讓不詳數量(淨重均未逾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 次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被告上開2 次轉讓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上開2 次犯行係基於接續犯意,接續轉讓毒品,而為接續犯等語,然被告上開2 次犯行差距大約3 天,時間並非緊接,難認係利用同一機會接續為之,檢察官所認乃有誤會,應逕由本院更正;
另檢察官就被告2 次轉讓愷他命之數量,既無法證明超過行政院所訂定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依罪疑唯輕之法理,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認被告2 次轉讓毒品之數量淨重均未逾20公克,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加重其刑之適用。
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愷他命,有害人體之身心健康,其竟仍轉讓予他人施用,本不宜寬恕,然念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次數僅2 次,其犯罪動機係無償提供朋友使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重量如附表編號1 所示,其上之包裝袋客觀上殘留有些微毒品,依鑑定實務難與毒品析離,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者係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後段所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且該沒入銷燬之規定乃行政罰,非刑罰之從刑,尚不得由法院為沒入銷燬之行政罰諭知;
另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自不得為第三、四級毒品沒收之依據,故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應回歸刑法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6 所示之物,或為被告購買毒品時秤重所用之物,或為被告自己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均據被告供述在卷,且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時犯行有關,爰不另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
├──┼──────┼──────────┤
│ 1 │第三級毒品 │1包(送驗淨重77.552 │
│ │愷他命 │0公克,驗餘淨重77.52│
│ │ │65公克,另含包裝袋)│
├──┼──────┼──────────┤
│ 2 │電子磅秤 │1個 │
├──┼──────┼──────────┤
│ 3 │分裝袋 │365個 │
├──┼──────┼──────────┤
│ 4 │鼻吸管 │3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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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刮板 │2片 │
├──┼──────┼──────────┤
│ 6 │杓子 │2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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