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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盜版「整型春秋第四季」光碟片伍片、信封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二)爰審酌被告在網路上販售盜版光碟片,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時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散布之盜版光碟片數量非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之盜版「整型春秋第四季」光碟片5片、信封袋1個,係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所用之物,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462號
被 告 甲○○ 女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街125號
居新竹市○○路136巷1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整型春秋」第四季影片,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87年7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自91年1月1日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區域內生效之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亦均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視聽著作),非經華納公司之同意,任何人未經華納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轉所有權,亦明知其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400元之代價所購得前開「整型春秋」第四季視聽著作光碟1套係屬盜版品,竟基於散布前開重製物之犯意,於96年12月10日13時18分許,在新竹市○○路○段381號,利用其電腦設備及ADSL寬頻網路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址:http://tw.bid.yaho o.com),以帳號「amy_wang6521」刊登以350元之價格(免郵資)販售前開非法重製物之文字廣告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並提供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供不特定顧客詢問及傳送訂購之用。
嗣於同年月11日,經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上網察覺有異,為圖蒐證,偽裝成一般顧客上網訂購得標,且於同年月12日10時50分許,將價款匯入甲○○於郵局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甲○○確認匯款無訛後即郵寄前揭光碟,前揭光碟始倖免散布於外。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取得光碟確認係違法重製物,遂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華納公司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張家智於警詢及李中生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華納公司公司享有視聽著作權之證明文件。
(四)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之資料。
(五)扣押之上開影片DVD光碟5片、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二、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扣案之上開影片DVD光碟5片,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榮 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 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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