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竹簡附民,9,200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甲○○ 原名詹美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1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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