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簡上,66,2008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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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96年度竹簡字第104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559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附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即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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