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聲,560,2011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章艶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 39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章艷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章艶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章艷霞」部分,顯係「章艶霞」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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