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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玖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通姦、傷害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以其所犯前開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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