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聲減,122,200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一三八七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三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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