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聲減,185,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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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毀棄損壞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16日19時30分許所犯毀棄損壞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3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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