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聲減,96,2008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25日至同年3月7 日間之某日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70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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