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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號1樓(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戊○○
號(
甲○○
丁○○
號(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戊○○、甲○○及丁○○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及戊○○均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暨被告甲○○及丁○○均因遺棄屍體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等後,認被告丙○○及戊○○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同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又被告甲○○及丁○○均涉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且均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丙○○及戊○○所涉刑法第24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均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丙○○及戊○○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
又被告甲○○及丁○○均符合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均於民國97年2 月5 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7年5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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