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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03、891、932、1060、1110、1162、131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96年2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緩起訴處分期間,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
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逕以簡式審判程序行之,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字第803號偵查卷第12、25、26頁,本院卷第12至14、24頁),並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3月25日、97年4月7日、97年4月21日、97年5月6日、97年5月20日、97年6月24日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採尿具結書、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4月7日出具之檢體編號000000000號、97年4月16日出具之檢體編號000000000號、97年5月2日出具之檢體編號000000000號、97年5月15日出具之檢體編號000000000號、97年5月29日出具之檢體編號000000000號、97年7月2日出具之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必要命令重要記事表、被告尿液中每毫升所含毒品濃度表(見毒偵字第803號偵查卷第5至9、15、16、19至23頁,毒偵字第891號偵查卷第2至6頁,毒偵字第932號偵查卷第2至6頁,毒偵字第1060號偵查卷第2至5頁,毒偵字第1110號偵查卷第2至5頁,毒偵字第1314號偵查卷第2至5頁),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戕害吸食者之身心甚鉅,被告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施用,其雖自96年8月起迄緩起訴處分期間,均有定期至新中興醫院服用美沙冬,此有新中興醫院收據、明細收據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護命個案服藥記錄紙等存卷可查(見毒偵字第803號偵查卷第14頁、本院卷第27至37頁),惟其於97年4月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後,仍呈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醫師調整其所服用之美沙冬劑量後,於97年5月間再次檢驗之結果,被告之施用毒品濃度反遠高於同年3月間之檢驗值,此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必要命令重要記事表及被告尿液中每毫升所含毒品濃度表各1份在卷為憑(見毒偵字第803號偵查卷第15、16頁),是被告對於毒品已成癮並有依賴性,顯無法藉由美沙冬替代療法予以戒斷,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在英盛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此有在職證明書1紙可按,前無任何犯罪記錄,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素行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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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採尿時間 │主文罪名及宣│偵查案號 │
│ │、方式及種類 │ │告刑(所犯法│ │
│ │ │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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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97年3月24日上 │97年3月25日 │施用第一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午10時許,在其│上午10時27分│品,處有期徒│第803號 │
│ │位於苗栗縣南庄│許 │刑陸月。(毒│ │
│ │鄉田美村11鄰四│ │品危害防制條│ │
│ │灣26號住處,以│ │例第10條第1 │ │
│ │針筒注射之方式│ │項) │ │
│ │,施用第一級毒│ │ │ │
│ │品海洛因1次。 │ │ │ │
├──┼───────┼──────┼──────┼──────┤
│㈡ │97年4月7日上午│97年4月7日下│施用第一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某時許,在其位│午4時50分許 │品,處有期徒│第891號 │
│ │於苗栗縣南庄鄉│ │刑陸月。(毒│ │
│ │田美村11鄰四灣│ │品危害防制條│ │
│ │26號住處,以針│ │例第10條第1 │ │
│ │筒注射之方式,│ │項)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海洛因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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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97年4月20日上 │97年4月21日 │施用第一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午某時許,在其│上午10時50分│品,處有期徒│第932號 │
│ │位於苗栗縣南庄│許 │刑陸月。(毒│ │
│ │鄉田美村11鄰四│ │品危害防制條│ │
│ │灣26號住處,以│ │例第10條第1 │ │
│ │針筒注射之方式│ │項) │ │
│ │,施用第一級毒│ │ │ │
│ │品海洛因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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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97年5月6日下午│97年5月6日下│施用第一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3時41分許採尿 │午3時41分許 │品,處有期徒│第1060、1162│
│ │時起往前回溯26│ │刑陸月。(毒│號 │
│ │小時內之某時許│ │品危害防制條│ │
│ │,在其位於苗栗│ │例第10條第1 │ │
│ │縣南庄鄉田美村│ │項) │ │
│ │11鄰四灣26號住│ │ │ │
│ │處,以針筒注射│ │ │ │
│ │之方式,施用第│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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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97年5月20日下 │97年5月20日 │施用第一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午3時6分許採尿│下午3時6分許│品,處有期徒│第1110號 │
│ │時起往前回溯26│ │刑陸月。(毒│ │
│ │小時內之某時許│ │品危害防制條│ │
│ │,在其位於苗栗│ │例第10條第1 │ │
│ │縣南庄鄉田美村│ │項) │ │
│ │11鄰四灣26號住│ │ │ │
│ │處,以針筒注射│ │ │ │
│ │之方式,施用第│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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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97年6月24日下 │97年6月24日 │施用第一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午2時30分許採 │下2時30分許 │品,處有期徒│第1314號 │
│ │尿時起往前回溯│ │刑陸月。(毒│ │
│ │26小時內之某時│ │品危害防制條│ │
│ │許,在其位於苗│ │例第10條第1 │ │
│ │栗縣南庄鄉田美│ │項) │ │
│ │村11鄰四灣26號│ │ │ │
│ │住處,以針筒注│ │ │ │
│ │射之方式,施用│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 │ │ │
│ │因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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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97年3月24日上 │97年3月25日 │施用第二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午9時40分許, │上午10時27分│品,處有期徒│第803號 │
│ │在其位於苗栗縣│許 │刑貳月。(毒│ │
│ │南庄鄉田美村11│ │品危害防制條│ │
│ │鄰四灣26號住處│ │例第10條第2 │ │
│ │,以將第二級毒│ │項) │ │
│ │品安非他命置於│ │ │ │
│ │玻璃球內,燒烤│ │ │ │
│ │後吸食其所產生│ │ │ │
│ │之煙霧等方式,│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安非他命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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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97年4月7日上午│97年4月7日下│施用第二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7時30分許,在 │午4時40分許 │品,處有期徒│第891號 │
│ │其位於苗栗縣南│ │刑貳月。(毒│ │
│ │庄鄉田美村11鄰│ │品危害防制條│ │
│ │四灣26號住處,│ │例第10條第2 │ │
│ │以將第二級毒品│ │項) │ │
│ │安非他命置於玻│ │ │ │
│ │璃球內,燒烤後│ │ │ │
│ │吸食其所產生之│ │ │ │
│ │煙霧等方式,施│ │ │ │
│ │用第二級毒品安│ │ │ │
│ │非他命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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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97年5月5日上午│97年5月6日下│施用第二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7時30分許,在 │午3時41分許 │品,處有期徒│第1060、1162│
│ │其位於苗栗縣南│ │刑貳月。(毒│號 │
│ │庄鄉田美村11鄰│ │品危害防制條│ │
│ │四灣26號住處,│ │例第10條第2 │ │
│ │以將第二級毒品│ │項) │ │
│ │安非他命置於玻│ │ │ │
│ │璃球內,燒烤後│ │ │ │
│ │吸食其所產生之│ │ │ │
│ │煙霧等方式,施│ │ │ │
│ │用第二級毒品安│ │ │ │
│ │非他命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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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 │97年5月19日上 │97年5月20日 │施用第二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午7時30分許, │下午3時6分許│品,處有期徒│第1110號 │
│ │在其位於苗栗縣│ │刑貳月。(毒│ │
│ │南庄鄉田美村11│ │品危害防制條│ │
│ │鄰四灣26號住處│ │例第10條第2 │ │
│ │,以將第二級毒│ │項) │ │
│ │品安非他命置於│ │ │ │
│ │玻璃球內,燒烤│ │ │ │
│ │後吸食其所產生│ │ │ │
│ │之煙霧等方式,│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安非他命1次。 │ │ │ │
├──┼───────┼──────┼──────┼──────┤
│ │97年6月23日上 │97年6月24日 │施用第二級毒│97年度毒偵字│
│ │午7時30分許, │下午2時30分 │品,處有期徒│第1314號 │
│ │在其位於苗栗縣│許 │刑貳月。(毒│ │
│ │南庄鄉田美村11│ │品危害防制條│ │
│ │鄰四灣26號住處│ │例第10條第2 │ │
│ │,以將第二級毒│ │項) │ │
│ │品安非他命置於│ │ │ │
│ │玻璃球內,燒烤│ │ │ │
│ │後吸食其所產生│ │ │ │
│ │之煙霧等方式,│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安非他命1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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