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審交附民,5,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另案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丁○○
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被訴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6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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