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8,審易,55,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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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9號
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告訴人乙○○之夫,係有配偶之人,被告丙○○亦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2 人仍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7年6 月間某日起至97年12月19日18時許止,在新竹縣芎林鄉新鳳村3 鄰倒別牛2號之同居處,為性行為數次。

嗣於97年12 月20 日22時30分許,經乙○○報警到場查獲甲○○與丙○○共處一室,並在上址地下室一樓廁所垃圾桶內扣得含有精液之衛生紙1 團。

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涉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2 人案件,公訴人認係分別觸犯上述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對被告2 人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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