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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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