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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448 號判決書、98年度審易字第51 號判決書、98年度審易字第296 號判決書及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425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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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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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竊盜 │持有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品 │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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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如易科罰金│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台幣 │ │ │,以新台幣 │ │ │ │
│ │1,000元折算1│ │ │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日。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
│ │第1項 │條例第11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第1項第1款、│第1項第2款 │第1項第1款、│
│ │ │1項 │2項 │ │第2款 │ │第2款 │
├─────┼──────┼──────┼──────┼──────┼──────┼──────┼──────┤
│ 犯罪日期 │97年10月20日│97年9月底某 │97年10月20日│97年9月8日中│97年7月12日 │97年7月14日 │97年7月25日 │
│ │上午11時許 │日 │晚上7時許 │午某時許 │凌晨0時許 │下午6時30分 │晚上7時許 │
│ │ │ │ │ │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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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
│及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4│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3│
│ │2447號 │2042號、98年│2042號、98年│57號 │93 號 │93 號 │93 號 │
│ │ │度偵字第325 │度偵字第325 │ │ │ │ │
│ │ │號 │號 │ │ │ │ │
├──┬──┼──────┴──────┴──────┴──────┴──────┴──────┴──────┤
│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97年度竹北簡│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
│ 實│ │字第448號 │第51號 │第51號 │第296號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
│ 審├──┼──────┼──────┼──────┼──────┼──────┼──────┼──────┤
│ │判決│97年11月6日 │98年3月13日 │98年3月13日 │98年6月26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
│ │日期│ │ │ │ │ │ │ │
├──┼──┼──────┴──────┴──────┴──────┴──────┴──────┴──────┤
│ 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97年度竹北簡│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
│ 決│ │字第448號 │第51號 │第51號 │第296號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
│ ├──┼──────┼──────┼──────┼──────┼──────┼──────┼──────┤
│ │確定│97年12月8日 │98年3月13日 │98年3月13日 │98年7月25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
│ │日期│ │ │ │ │ │ │ │
└──┴──┴──────┴──────┴──────┴──────┴──────┴──────┴──────┘
┌─────┬──────┬──────┬──────┬──────┬──────┬──────┐
│編號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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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竊盜 │竊盜 │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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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
│ │第1項第2款 │第1項第1款、│第1項第1款、│第1項第2款 │第1項第1款、│第1項第1款、│
│ │ │第2款 │第2款 │ │第2款 │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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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8月5下午│97年8月30日 │97年8月31日 │97年9月1日上│97年9月22日 │97年9月24日 │
│ │6時許 │晚上11時25分│晚上7時30分 │午11時許 │晚上9時許 │晚上9時許 │
│ │ │許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
│)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
│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3│
│ │93 號 │93 號 │93 號 │93 號 │93 號 │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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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
│ 實│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
│ 審├──┼──────┼──────┼──────┼──────┼──────┼──────┤
│ │判決│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
│ │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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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
│ 決│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第425號 │
│ ├──┼──────┼──────┼──────┼──────┼──────┼──────┤
│ │確定│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98年10月9日 │
│ │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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