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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13 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訴字第584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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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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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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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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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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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8年4 月8 日下午│98年4 月8 日下午│98年4月14日晚間 │98年4月14日晚間 │
│ │2時許 │6時20分許 │某時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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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
│及案號 │字第681 號 │字第681 號 │字第903 號 │字第9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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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58│98年度審訴字第58│
│ 事│ │3號 │3號 │4 號 │4號 │
│ 實├──┼────────┼────────┼────────┼────────┤
│ 審│判決│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7月31日 │98年7月31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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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58│98年度審訴字第58│
│ 定│ │3號 │3號 │4號 │4號 │
│ 判├──┼────────┼────────┼────────┼────────┤
│ 決│確定│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7月31日 │98年7月31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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