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庚○○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
- 二、庚○○(綽號猴子、猴哥)、甲○○、壬○○、戊○○及辛
- ㈠、庚○○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向黃戀蓉(由檢察官另行偵
- ㈡、甲○○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向綽號「總的」真實姓名年
- ㈢、辛○○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向不詳人士,以不詳對價販
- 三、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報請臺灣新竹地方
-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起訴範圍之確定:
- 二、證據能力之爭執:
- ㈠、被告戊○○之辯護人以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係屬刑
- ㈡、本件公訴人所提出其餘經本院據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證據方法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 ㈠、被告庚○○、戊○○部分:
- ①、97年10月19日19時41分許證人乙○○以門號000000
- ②、被告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97年11月間某
- ③、97年12月22日14時2分3秒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
- ④、97年10月上旬某日中午12時許,證人羅勝宏向被告庚○○購
- ⑤、97年10月28日8時45分53秒證人陳德瑋以門號00000
- ⑥、97年10月20日21時28分證人馬浩鈞以門號0000000
- ⑦、97年10月31日7時47分被告庚○○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
-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辛○○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偵查中之所以
- ⑨、97年10月22日17時50分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
- ⑩、97年12月26日1時48分9秒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
- ⑪、97年10月20日14時25分56秒證人彭文強以門號0000
- ⑫、證人癸○○於偵查中證稱:與胡志平於97年9、10月間,兩
- ㈡、被告甲○○、壬○○部分:
- ㈢、被告辛○○部分:
- 二、論罪及科刑:
- ㈠、被告庚○○、戊○○、甲○○、壬○○及辛○○行為後,毒
- ㈡、被告庚○○、甲○○、壬○○及辛○○販賣海洛因、被告庚
- ㈢、核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 ㈣、核被告甲○○就附表二部分,其中編號1至12、36至38、47
- ㈤、核被告辛○○就附表三編號1、3至4、6至9係分別犯修正前
- ㈥、查被告庚○○、甲○○、壬○○、戊○○及辛○○等人均有
- ㈦、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原規定「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
- ㈧、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 ㈨、爰審酌被告庚○○、戊○○、甲○○、壬○○及辛○○等均
- 三、沒收:
-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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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蘇明淵律師
被 告 甲○○
弄56號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劉世興律師
被 告 壬○○
(現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晉安律師
被 告 戊○○
(現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偉民律師
被 告 辛○○
(現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25、2424、4226、5211、5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扣案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均含SIM 卡),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叄萬叄仟伍百元沒收(其中新臺幣壹仟元與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含SIM 卡)沒收。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元沒收(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與壬○○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犯如附表二編號7、9、11、12、13、15、17、19、31、32、35、5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含SIM 卡)沒收。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與甲○○之財產抵償之。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含SIM 卡)沒收。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與庚○○之財產抵償之。
辛○○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
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含SIM 卡)沒收。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庚○○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竊盜及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7月及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
甲○○前於9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8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上開2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7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壬○○前於92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9月23日執行完畢。
戊○○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經本院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4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3罪經定應執行刑為2年9月,並接續上開案件執行後,於97年10月2 日執行完畢。
辛○○於90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6年4 月30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12月1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庚○○(綽號猴子、猴哥)、甲○○、壬○○、戊○○及辛○○均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仍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庚○○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向黃戀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以不詳對價販入數量不詳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後,由附表一所示之人撥打其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洽定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交易時間、地點後,其中附表一編號1 部分,由與其具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之戊○○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1 公克予乙○○,而乙○○亦當場交付戊○○新臺幣(下同)1 千元;
其餘則由庚○○於附表一編號2 至23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之毒品予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之人,並收取如附表一編號2至23所示之金額。
㈡、甲○○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向綽號「總的」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1萬5千元購買1錢(1錢約3.75公克)、3千元至5千元購買8分之1或4分之1錢之第一級海洛因;
另向綽號「強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以7 千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公克,向綽號「阿雄」真實姓名年級不詳成年男子以2千5百元至3 千元價格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公克,由附表二所示之人撥打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附表二編號27係撥打庚○○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惟由甲○○接聽),洽定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交易時間、地點後,其中附表二編號7、9、11、12、13、15、17、19、31、32、35、52部分,由與其具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之壬○○,交付毒品並收取價金,分別如附表二編號7、9、11、12、13、15、17、19、31、32、35、52「交易對象」欄及「備註」欄所示;
甲○○則於附表二編號1至6、8 、10、14、16、18、20至30、33至34、36至51、53至54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前開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毒品予前開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並收取如前開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金額。
㈢、辛○○先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向不詳人士,以不詳對價販入數量不詳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後,由附表三所示之人撥打其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洽定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交易時間、地點後,辛○○則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毒品予附表三所示之人,並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三、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監聽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甲○○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辛○○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查悉上情,並經該大隊員警於98年3月18日6時50分許,在庚○○位在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138 號住處,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分別拘提庚○○、戊○○2人,且於同年5月26日在新竹縣竹東鎮五豐里43鄰五豐八莊170 號處拘提辛○○,另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臺灣新竹監獄分別借訊甲○○、壬○○後移送偵辦。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確定:本件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庚○○共有25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而被告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幫助被告庚○○販賣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
被告甲○○、壬○○有64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
被告戊○○基於幫助之犯意,幫助被告甲○○、壬○○共同販賣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
另被告辛○○有7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等語,惟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及當庭更正後,本件起訴範圍為:㈠被告庚○○有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如98年9月22日補充理由書附表一所示。
其中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係與被告戊○○共犯之;
㈡被告甲○○有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其中附表二編號7、9、11、12、13、15、17、19、31、32、35、52係與被告壬○○共犯之;
㈢被告辛○○有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二、證據能力之爭執:
㈠、被告戊○○之辯護人以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證人之權利,證人且須具結,且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證人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上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應具證據能力,尤其,倘證人業經法院傳喚到庭詰問,更係業已保障被告之詰問權、在場權、對質權,則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資料,更應有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乙○○於偵查中作證後,復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且其於偵查中經具結後證述之證言,經查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另被告辛○○之辯護人初爭執證人己○○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之證據能力,惟經證人己○○至本院接受交互詰問後,被告辛○○之辯護人已不爭執證人己○○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
㈡、本件公訴人所提出其餘經本院據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證據方法(包含證人之證述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方法),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又本件公訴人所提出經本院據為論斷依據之各項證據方法中,其中證人丁○○、羅勝宏、陳德瑋、癸○○、胡志平、丙○○、劉世隆、黃煥坤、彭文強、梁黃金、馬浩鈞、賴添展、官文榮、蘇紹龍、張文忠、徐如儀及李宦樟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雖均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原無證據能力。
惟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同意上開證據方法作為證據,又本院經審酌上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顯然之瑕疵,認為以上開證據方法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再公訴人所提出經本院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情況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規定,亦應認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庚○○、戊○○部分:被告庚○○除附表一編號3 、13外,固不否認其綽號為猴子、猴哥,有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住處是位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38號,且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惟辯稱:沒有賺取差價,都是買多少就賣多少,另外附表一編號3及13這2次,是請對方施用,根本沒有收取對價云云,被告戊○○亦不否認確有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並收取證人乙○○所交付之1 千元,惟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 與被告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云云,惟查:1、被告庚○○確有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其中附表一編號1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與被告戊○○共犯之,證據如下:
①、97年10月19日19時41分許證人乙○○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庚○○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乙○○稱:「... 猴哥,有硬的嗎?... 」、「硬的啦!我要1 啦!」,被告庚○○則回以:「... 有啦!」等語,證人乙○○具結證稱:是向被告庚○○表示要購買「硬的」即安非他命,「1 」是指1 千元,隨後就到被告庚○○家中,向被告庚○○購買1 千元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被告戊○○拿下來,也將1 千元交給被告戊○○;
97年10月20日13時27分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來去被告庚○○家,購買1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這次是由被告庚○○親自交付乙包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98他601 卷第30至34頁);
證人乙○○於審理中亦證述確有附表一編號1至2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且附表一編號1 係由被告戊○○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4至245頁),復有上開2 次之監聽譯文在卷可資佐證(見98他601卷第22頁)。
②、被告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97年11月間某日向被告庚○○買安非他命1 千元,是被告庚○○親自送來,只向被告庚○○買過這1次(即附表一編號3,見98偵2424卷第205至210頁);
雖於審理中一度否認曾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後證稱:是因為怕說實話會害到被告庚○○,確實有附表一編號3 所示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209 頁),益徵被告庚○○辯稱是請被告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有收錢云云,顯不足採。
③、97年12月22日14時2分3秒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丁○○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是與被告庚○○之通訊,是被告庚○○叫證人丁○○到新竹縣竹北市天后宮載被告庚○○取貨,到一位叫民哥男子住處購買毒品,到達之後,證人丁○○在外面等被告庚○○,由被告庚○○自己進去向民哥拿貨,被告庚○○向民哥拿到貨之後,證人丁○○才向被告庚○○購得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即附表一編號4) ,業經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98他601 卷第66至70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4頁),且有該次之監聽譯文在卷可參(見98他601 卷第52頁),是被告庚○○確有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④、97年10月上旬某日中午12時許,證人羅勝宏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千元,約0.1到0.3 公克之間,在竹東鎮○○路與信義路口交易,由被告庚○○親自交給證人羅勝宏安非他命,這次交易有成功;
97年10月23日13時許,交易地點在竹東鎮○○路與信義路口陸橋上,交易5 百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被告庚○○交付等情(即附表一編號5 、6) ,業經證人羅勝宏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在卷(見98他601 卷第92至95頁),是證人羅勝宏確有附表一編號5、6所示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可認定。
⑤、97年10月28日8 時45分53秒證人陳德瑋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是被告庚○○打電話叫證人陳德瑋到竹東高中交易毒品,證人陳德瑋於當日早上8 時50分到達被告庚○○約定之地點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千元,由被告庚○○本人將海洛因交付等情(即附表一編號7) ,業經證人陳德瑋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98他601 卷第121至124頁),復有監聽譯文在卷足資佐證(見98他601卷第107頁),是被告庚○○確有附表一編號7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⑥、97年10月20日21時28分證人馬浩鈞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當天晚上打電話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在新竹縣竹東鎮凱旋電子遊藝場,以1 千元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庚○○當場交付乙小包約0.05公克(即附表一編號8) ;
另97年10月31日12時51分證人馬浩鈞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後在被告庚○○家門口,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小包5 百元,由被告庚○○親自交付毒品(即附表一編號9) ;
又於97年11月6 日19時6分證人馬浩鈞以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後到被告庚○○家,被告庚○○當場交付乙小包價值5 百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即附表一編號10)各節,業經證人馬浩鈞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見98偵2425卷二第109至112頁),復有上開3 次之監聽譯文在卷可參(見98偵2425卷二第107 頁),是被告庚○○確有附表一編號8至10所示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馬浩鈞之犯行。
⑦、97年10月31日7 時47分被告庚○○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己○○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向被告庚○○購買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約在被告庚○○家中交易,交易有成功(附表一編號11);
另97年11月2日9時50分證人己○○又以前開行動電話與被告庚○○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當時約在竹東國中見面,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千元,交易有成功(附表一編號12)各節,業經證人己○○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98他601卷第150至155頁)復有前開2次監聽譯文在卷可佐(見98他601卷第147頁),是被告庚○○確有附表一編號11至12所示2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之犯行。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辛○○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偵查中之所以會跟檢察官說有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因為警察說被告庚○○指證被告辛○○有賣毒品,所以才會這樣說,實際上該次沒有跟被告庚○○交易成功云云,惟查:證人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7年10月21日16時54分6 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本來要去被告庚○○位在竹東鎮○○路○段138號住處拿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來又約在竹東國中前交易,有向被告庚○○拿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克6千元,交易有成功等語(見98偵4226卷二第126至133頁);
且該次通話內容被告辛○○先稱:「... 我要6000啦!... 反正我等你阿!」,被告庚○○則答以:「... 我先拿啦!... 你在哪裡?」,被告辛○○再回以:「我在竹東阿!... 反正我等你阿!」,被告庚○○則稱:「... 那在竹東國中好了」等語(見98偵2425卷三第80頁),足見被告辛○○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千元後,被告庚○○已先行向不詳人士取得毒品,嗣後約定竹東國中見面交易等情明確,顯見被告辛○○事後翻異前詞,顯不可採,至於被告庚○○辯稱是請被告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有收錢云云,亦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⑨、97年10月22日17時50分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劉世隆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約15分鐘後抵達被告庚○○位在竹東鎮○○路之住處,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千元,交易有成功(附表一編號14);
於97年10月25日23時51分46秒證人劉世隆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上開行動電話通聯,在被告庚○○家中,被告庚○○拿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後並收取2 千元(附表一編號15);
另於97年10月26日3時2分18秒證人劉世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上開行動電話通聯,於97年10月26日當天凌晨1、2時許,在被告庚○○家向被告庚○○購買3 千元之安非他命,交易有成功,後因重量太少與被告庚○○爭執(即附表一編號16);
復於97年10月29日20時27分35秒證人劉世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通聯,隔天7 點左右就到被告庚○○家門口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交付1千元(即附表一編號17);
又於97年11月8日11時32分3 秒證人劉世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上開行動電話通聯,約10分鐘後到達被告庚○○家門口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千元(即附表一編號18)各節,業經證人劉世隆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見98偵2425卷二第271至277頁),且有上開各次之監聽譯文在卷可參(見98偵2425卷二第262至265頁),可見被告庚○○確有如附表一編號14至18所示5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劉世隆之犯行。
⑩、97年12月26日1時48分9秒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被告甲○○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克含袋4千元,後在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伍聯社旁交易成功等情(即附表一編號19),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見98偵5299卷四第214至243頁、本院卷二第155 頁),復有該次之監聽譯文在卷可佐(見98偵2425卷二第54頁),是被告庚○○確有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之犯行。
⑪、97年10月20日14時25分56秒證人彭文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千元,約在新竹縣竹東鎮凱旋遊藝場,交易有成功(即附表一編號20);
97年11月3 日20時22分16秒證人彭文強又以前開行動電話與被告庚○○上開行動電話通聯,之後到被告庚○○位在竹東鎮○○路○段138號住處交易,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2公克2千元,有交易成功(即附表一編號21);
97年11月8 日7 時37分58秒證人彭文強又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庚○○上開行動電話通聯,向被告庚○○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千元,約在竹東凱旋遊藝場,有交易成功(即附表一編號22)各節,已據證人彭文強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98偵2425卷二第336至339頁),且有上開各次監聽譯文在卷足參(98偵2425卷二第329 、331至332頁),是被告庚○○確有如附表一編號20至22所示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彭文強之犯行。
⑫、證人癸○○於偵查中證稱:與胡志平於97年9 、10月間,兩人湊成1 千元,向猴子購買海洛因、安非他命一起施用,地點約在在新竹縣竹東鎮凱旋電子遊戲場交易,猴子真實姓名是庚○○等語(見98偵2424卷第196至200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確實交給被告庚○○1 千元,被告庚○○有交付毒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1 頁),核與證人胡志平證述:是與癸○○合資時都是湊1 千元,向綽號猴子之人購買,都是施用安非他命等語(見98偵2424卷第202至203頁)相符,足見證人癸○○、胡志平確有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向被告庚○○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被告庚○○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庚○○之利益辯稱:依公訴人認定被告庚○○販賣毒品之重量多為0.2公克1千元之價額,以上開售價及數量觀之,被告庚○○並無獲取實際販售之利潤,被告庚○○係以所持有之少量毒品以原價格轉讓予他人,並非販賣毒品而係構成轉讓毒品罪嫌等語,惟查:被告庚○○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7年10月25日16時15分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證人劉世隆通聯內容如下:某男稱:「... 大哥!男生你有進貨嗎?」,被告庚○○則回以:「沒有,沒錢好進貨!」等語;
另被告庚○○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於97年10月27日7 時5 分14秒主動發送簡訊至證人劉世隆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稱:「我這邊有女孩子讚的要不要來... 」等語(以上監聽譯文見98偵2425卷二第263 頁),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女孩子」是海洛因,「男生」、「粗的」是甲基安非他命(見本院卷三第112至113頁),由上開譯文內容觀之,被告庚○○不僅有進貨毒品,還主動以簡訊推銷毒品,在在顯示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被告庚○○之辯護人辯稱被告庚○○係轉讓而非販賣毒品乙節,顯與事實不符,洵無可採。
3、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
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又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
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即於有償交付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交付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
而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庚○○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其對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自客觀以言,倘無利可圖,被告庚○○又何需費心自甘承受重典,涉險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何況證人劉世隆等人與被告庚○○僅係朋友,並非親故至交,苟無利得,被告庚○○豈甘冒被查緝法辦之風險,供其等取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理?是被告庚○○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確有以營利之犯意,當屬合理之認定。
4、被告戊○○之辯護人為被告戊○○之利益辯稱:證人乙○○證詞及監聽譯文僅能證明被告庚○○與證人乙○○間之毒品交易,不能證明有委託被告戊○○交付毒品、收取價金之情節,又被告戊○○已坦認有交付證人乙○○乙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收取1 千元,惟是否能據此認定被告戊○○與同案被告庚○○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戊○○充其量係幫助犯等語,惟查: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或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戊○○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證人乙○○,並收取價金之行為,已屬販賣毒品犯行之一部,顯見被告戊○○係基於與同案被告庚○○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構成要件之行為,自與同案被告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屬灼然,即應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而非僅止於幫助犯。
是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辯稱就附表一編號1僅成立幫助犯乙節,尚非可取。
5、綜上,本件被告庚○○確有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中附表一編號 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與被告戊○○共犯,應堪認定。
㈡、被告甲○○、壬○○部分:1、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有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有證人陳德瑋、徐如儀、賴添展、己○○、官文榮、羅勝宏、劉世隆、梁黃金、庚○○、李宦樟、蘇紹龍、張永忠、戊○○、丁○○、乙○○、黃煥坤及癸○○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明確,復有監聽譯文在卷足資參酌,被告甲○○有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認定。
2、被告壬○○固不否認有如附表二編號7、9、11、12、13、15、17、19、31、32、35、52所示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之行為,惟辯稱: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會構成販賣毒品云云,另被告壬○○之辯護人為被告壬○○之利益辯護稱:被告壬○○與同案被告甲○○係男女朋友,惟未一同居住,且因同案被告甲○○販賣毒品,被告壬○○係基於男女朋友之關係,送毒品予他人並收取金錢,係基於幫助之情形等語,惟查: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或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壬○○有附表二編號7、9、11、12、13、15、17、19、31、32、35、52備註欄所示交付毒品、收取價金之行為,已屬販賣毒品犯行之一部,顯見被告壬○○係基於與同案被告甲○○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前開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構成要件之行為,自與同案被告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屬灼然,即應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而非僅止於幫助犯。
是被告壬○○之辯護人辯稱就前開所示部分僅成立幫助犯乙節,尚非可取。
㈢、被告辛○○部分:1、被告辛○○否認有如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云云,被告辛○○之辯護人為被告辛○○利益辯護稱: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偵查中否認有販賣毒品予證人丁○○,且證人丁○○未親眼看見證人即同案被告庚○○向被告辛○○購買毒品,證人丁○○之證述係個人臆測之詞,另證人己○○、丙○○雖於審理時證述有向被告辛○○購買毒品,惟除上開2 人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辛○○有販賣毒品之犯行,另搜索被告辛○○之住處,亦無扣押到任何有關販賣毒品之物證,應為有利被告辛○○之認定等語。
2、經查: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7年11月9日凌晨1時許,在被告辛○○竹北家中,以6 千元向被告辛○○購買海洛因,重量約1克,交易有成功(即附表三編號1) ;
98年2月中旬某日上午8、9時許,在被告辛○○位在竹北市市場天后宮旁之住處,向被告辛○○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千元,是與被告辛○○交易,交易有成功(附表三編號2) ;
同年 2月下旬某日上午7 時許,在被告辛○○住處,向被告辛○○購買海洛因1 千元,是被告辛○○本人親自交付,交易有成功(附表三編號3) ;
98年3 月初某日14時許,在被告辛○○住處,向被告辛○○購買海洛因1 千元,是被告辛○○本人親自交易,交易有成功(附表三編號4) 等語(見98他601卷第150至155頁、98偵4226卷二第138至141 頁);
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向辛○○拿毒品,如98年8月19 日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1至4,其中3次是海洛因,1次是安非他命,是否如此?)是」、「(你在偵查中表示6 千元海洛因是1公克,是否如此?)是」、「(1千元海洛因多重?)我不知道,就一點點,是我一次施用的量,就1包1千元,大概0.1到0.2公克重」、「(你向辛○○購買1 千元安非他命,重量大概在0.1至0.2公克之間?)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4至35頁),是被告辛○○確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之犯行,應可認定。
3、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97年12月22日14時2分3秒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是證人丁○○與被告庚○○之通訊,是被告庚○○叫證人丁○○到竹北天后宮載被告庚○○取貨,到一位叫民哥男子住處購買毒品,到達之後,在外面等被告庚○○,由被告庚○○自己進去向民哥拿貨,被告庚○○向民哥拿到貨之後,證人丁○○才向被告庚○○購得1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三編號5) 等語(見98他601 卷第66至70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為何會到民哥家去?)我先以電話問猴子有無毒品,後面猴子才回我電話,就是剛才提示給我看的那通監聽譯文,猴子叫我過去竹北民哥那邊,所以我自己一人開車過去竹北,我與猴子在竹北天后宮會合,會合之後猴子問我要拿多少的安非他命,我說拿1 千元,他叫我先把錢給他,所以我就先給他1 千元,猴子下車叫我在天后宮外面車上等一下,因為民哥家就在天后宮隔壁。
我看到猴子下車之後走進一間矮房子,隔5到10分鐘後回來,猴子就交給我1千元的安非他命,摸起來重量大概0.2 公克」、「之前庚○○有跟我說辛○○家在竹北天后宮附近,後來我看到庚○○停留的那間矮房子,就是他告訴我辛○○的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17頁),另就證人丁○○所述之「民哥」家位置,經本院當庭諭知證人丁○○、同案被告庚○○及被告辛○○分別繪製被告辛○○之住處、新竹縣竹北市天后宮之位置圖,渠等3 人所繪製天后宮與被告辛○○住處之相對位置互核一致,此有上開3 人所繪製之位置圖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69至71頁),是證人丁○○所述之「民哥」確係被告辛○○,此外尚有該次監聽譯文在卷足參(98他601 卷第52頁)。
是證人丁○○係先拿1 千元交由同案被告庚○○後在車上等候,待同案被告庚○○由被告辛○○家中出來後,再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交予證人丁○○,足證係由證人丁○○委託同案被告庚○○代向被告辛○○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甚明。
4、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97年8 月間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媽祖廟口旁被告辛○○住處,向被告辛○○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千元毛重0.2公克(附表三編號6);
97年8月13日15時14分46秒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係證人丙○○與被告辛○○之通訊,與被告辛○○約在香山交流道,跟被告辛○○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千元毛重0.2公克,當天下午4 時許在香山交流道與被告辛○○交易成功(附表三編號7);
98年1月份過年期間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被告辛○○住處,向被告辛○○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千元毛重0.2公克(附表三編號8);
98年1 月底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被告辛○○住處,向被告辛○○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千元毛重0.2公克(附表三編號9)等語(見98偵4226卷二第144至150 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確認其於偵查中均是據實證述(見本院卷三第26頁),堪認被告辛○○確有如附表三編號6至9所示4 次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5、查販賣毒品為重罪,且為政府歷年來投注諸多心力查緝之犯罪行為,從而販賣毒品之人多所遮掩,使用綽號,不以真名示人等,所在多有,是以施用毒品之人於遭查獲後僅供述向綽號某某之人購買毒品,而無法詳細指陳販賣毒品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供警方查緝,亦甚普遍,然證人己○○、丁○○及丙○○等人卻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能清楚證述被告辛○○為販賣毒品予渠等之人,且所供述情節互核一致;
況證人丙○○自身亦因販賣毒品案件於本院繫屬中,當知指證他人販毒之嚴重性,再者,證人己○○、丁○○及丙○○均長年吸食毒品,其等大可透過所知悉其他管道洽詢購買,顯無誣指陷害被告辛○○之強烈動機,亦無可能自陷己身於偽證罪嫌不利之境,是被告辛○○確有如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屬無疑。
二、論罪及科刑:
㈠、被告庚○○、戊○○、甲○○、壬○○及辛○○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針對當次公布之修正條文,未另訂施行日期,至原毒品危害條例條例第36條所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核其所稱「本條例」係指92年7月9 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並非指98年5月20日公布之部分修正條文。
是98年5 月20日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之生效日期,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對於法規生效施行日之規範,自公布日起至第3日即98年5月22日發生效力。
據此,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爰說明如下:查被告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核修正後之規定,得併科之罰金均已提高,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被告庚○○、甲○○、壬○○及辛○○販賣海洛因、被告庚○○、戊○○、甲○○、壬○○及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核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7 部分,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另就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3係分別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且其中附表一編號1 部分,係由被告戊○○交付毒品並收取價金,與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與被告戊○○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述各罪間,犯意不同,行為互殊,應均分論併罰。
㈣、核被告甲○○就附表二部分,其中編號1 至12、36至38、47、49至54係分別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就附表二編號13至35、39至46、48係分別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中編號7、9、11、12、13、15、17、19、31、32、35及52部分,係由被告壬○○交付毒品、收取價金,上開部分係與被告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分別論以共同正犯,上述各罪間,犯意不同,行為互殊,應均分論併罰。
㈤、核被告辛○○就附表三編號1、3至4、6至9 係分別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就附表三編號2、5係分別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述各罪間,犯意不同,行為互殊,應均分論併罰。
㈥、查被告庚○○、甲○○、壬○○、戊○○及辛○○等人均有如事實一所示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存卷可按,其等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如前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是以除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之死刑、無期徒刑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之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均應依累犯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㈦、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原規定「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嗣經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新增之第2項規定明顯有利被告,則被告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且於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第3 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
查被告甲○○就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行,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本院認上開部分均符合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各應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而後減輕之。
㈧、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相同,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本案被告庚○○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次數為1 次,數量甚微,獲利非豐;
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7、9、11、12、52所示與被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係因其與被告甲○○為男女朋友,而代被告甲○○交付毒品收取價金,每次販賣數量均微少,金額亦多為1,000 元,且收取之對價均交付被告甲○○,非最終獲利之人,本院認均屬情輕法重,堪予憫恕,雖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就被告庚○○附表一編號7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被告壬○○附表二編號7、9、11、12、5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部分均減輕其刑,原均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然因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再加重業如前述,遂直接著酌減之。
㈨、爰審酌被告庚○○、戊○○、甲○○、壬○○及辛○○等均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人施用,影響所及,非僅他人之生命、身體將可能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自應嚴厲規範,被告甲○○於偵查中即坦認所有犯罪事實,惟販賣毒品次數甚多;
另被告戊○○及壬○○亦不否認有為被告庚○○、甲○○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之行為,其等經查獲之販賣次數及金額均屬有限,被告庚○○販賣數量非鉅,被告辛○○始終否認犯行,且審理時試圖威嚇證人,態度惡劣(見本院卷三第28頁)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就被告庚○○、甲○○、壬○○、辛○○及戊○○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五、六、七及主文第4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辛○○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1 級毒品罪量處無期徒刑部分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就被告庚○○、甲○○、壬○○、辛○○部分均各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為被告庚○○所有,係與證人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聯絡,為附表一編號4 、1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另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為被告庚○○、甲○○及辛○○所有,且係供販賣毒品聯絡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均未證明已滅失,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殘渣袋含置物盒5 個、安非他命吸食器乙組、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係被告庚○○、戊○○所有,惟與本案無關,另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均非本案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均無從宣告沒收。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但因其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仍以沒收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沒收。
而上開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
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218號、第2670號、第2743號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於共同正犯,因其犯罪所得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6482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庚○○、戊○○、甲○○、壬○○及辛○○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分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被告庚○○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共33,500元,被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共60,200元,被告辛○○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共14,000元,惟均未扣案,就被告庚○○等5 人上開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依前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另就附表一編號1 部分,係被告庚○○與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所得為1 千元);
附表二編號7、9、11、12、13、15、17、19、31、32、35及52部分係被告甲○○與被告壬○○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所得為12,000元),就上開部分之販賣毒品所得均應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又連帶沒收部分,如其中一人已為沒收或抵償財物時,就已沒收或抵償之部分其他人即免除責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庚○○、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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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時 間│地 點│毒品數量、種類、金額│交易對象│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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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乙○○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19日19時│鎮○○路1 │命0.1公克1千元 │ │1 (與被告戊○○│
│ │41分後之│段138 號彭│ │ │共犯),撥打被告│
│ │某時 │旺君住處 │ │ │庚○○所有門號09│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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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乙○○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0日13時│鎮○○路1 │命0.1公克1千元 │ │2 ,撥打被告彭旺│
│ │27分後之│段138 號彭│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某時 │旺君住處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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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間某日 │鎮○○路 │命0.2公克1千元 │ │3 ,撥打被告彭旺│
│ │ │148巷9號 │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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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12月│新竹縣竹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2日15時│市○○街,│命0.2公克1千元 │ │4 ,撥打被告彭旺│
│ │許 │竹北天后宮│ │ │君所有門號098908│
│ │ │旁 │ │ │7943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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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羅勝宏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上旬某日│鎮○○路與│命0.1 至0.3 公克之間│ │5 ,撥打被告彭旺│
│ │12時 │信義路路口│,價格為1 千元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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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羅勝宏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3日13時│鎮○○路與│命0.05公克5百元 │ │6 ,撥打被告彭旺│
│ │許 │信義路路口│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之陸橋上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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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8日8 時│鎮竹東高中│公克1 千元 │ │7 ,撥打被告彭君│
│ │50分 │前 │ │ │所有門號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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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馬浩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0日21時│鎮凱旋電子│命0.05公克1千元 │ │8 ,撥打被告彭旺│
│ │許 │遊藝場 │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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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馬浩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31日12時│鎮○○路1 │命0.05公克5百元 │ │9 ,撥打被告彭旺│
│ │51分30秒│段138 號彭│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後之某時│旺君住處門│ │ │3571號行動電話 │
│ │ │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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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馬浩鈞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6 日19時│鎮○○路1 │命0.05公克5百元 │ │10,撥打被告彭旺│
│ │6 分49秒│段138 號彭│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後之某時│旺君家中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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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31日7 時│鎮○○路1 │命0.15至0.2 公克之間│ │13,撥打被告彭旺│
│ │47分後之│段138 號彭│,價格為1千元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某時 │旺君住處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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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 日9 時│鎮竹東國中│命0.15至0.2 公克之間│ │14,撥打被告彭旺│
│ │50分後之│ │,價格為1千元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某時 │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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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辛○○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1日16時│鎮竹東國中│命公克6千元 │ │15,撥打被告彭旺│
│ │54分後之│ │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某時 │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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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劉世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2日18時│鎮○○路1 │命0.1 至0.2 公克之間│ │16,撥打被告彭旺│
│ │許 │段138 號彭│,價格為1千元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旺君住處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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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劉世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5日23時│鎮○○路1 │命0.5 至0.6 公克之間│ │17,撥打被告彭旺│
│ │51分46秒│段136 號彭│,價格為2千元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後之某時│旺君住處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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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劉世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6日1 、│鎮○○路1 │命0.5 公克以上,不足│ │18,撥打被告彭旺│
│ │2 時許 │段138 號彭│1公克,價格為3千元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旺君住處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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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劉世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30日7 時│鎮○○路1 │他命0.1 至0.2 公克之│ │19,撥打被告彭旺│
│ │許 │段138 號彭│間,價格為1千元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旺君住處門│ │ │3571號行動電話 │
│ │ │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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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劉世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8 日11時│鎮○○路1 │命0.1 至0.2 公克之間│ │20,撥打被告彭旺│
│ │42許 │段138 號彭│,價格為1千元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旺君住處門│ │ │3571號行動電話 │
│ │ │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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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甲○○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6日1 時│鎮二重埔伍│命公克約0.6公克4千元│ │21,撥打被告彭旺│
│ │48分後某│聯社旁 │ │ │君所有門號098908│
│ │時 │ │ │ │7943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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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彭文強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0日14時│鎮凱旋遊電│命0.1公克1千元 │ │22,撥打被告彭旺│
│ │25分後之│子藝場 │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某時 │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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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彭文強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3 日20時│鎮○○路1 │命0.2公克2千元 │ │23,撥打被告彭旺│
│ │22分後之│段138 號彭│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某時 │旺君住處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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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彭文強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8 日7 時│鎮凱旋電子│命0.1公克1千元 │ │24,撥打被告彭旺│
│ │37分後之│遊藝場 │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某時 │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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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7年9 、│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10月間之│鎮凱旋電子│命0.1公克1千元 │胡志平 │25,撥打被告彭旺│
│ │某日 │遊藝場 │ │ │君所有門號091079│
│ │ │ │ │ │3571號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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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甲○○、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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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時 間│地 點│毒品數量、種類、金額│交易對象│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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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9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上旬某日│鎮東林橋 │公克1千元 │ │1 │
│ │15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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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9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底某日19│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2 │
│ │時 │站前 │ │ │ │
├───┼────┼─────┼──────────┼────┼────────┤
│ 3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初某日20│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3 │
│ │時許 │站前 │ │ │ │
├───┼────┼─────┼──────────┼────┼────────┤
│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4 │底某日20│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4 │
│ │時許 │站前 │ │ │ │
├───┼────┼─────┼──────────┼────┼────────┤
│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5 │初某日22│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5 │
│ │時許 │站前 │ │ │ │
├───┼────┼─────┼──────────┼────┼────────┤
│ 6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底某日22│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6 │
│ │時許 │站前 │ │ │ │
├───┼────┼─────┼──────────┼────┼────────┤
│ 7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初某日0 │鎮麥當勞前│公克1千元 │ │7 ,此部分與被告│
│ │時許 │ │ │ │壬○○共犯之 │
├───┼────┼─────┼──────────┼────┼────────┤
│ 8 │98年1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中旬某日│鎮麥當勞前│公克1千元 │ │8 │
│ │22時許 │ │ │ │ │
├───┼────┼─────┼──────────┼────┼────────┤
│ 9 │98年2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初至2 月│鎮麥當勞前│公克1千元 │ │9 ,由被告壬○○│
│ │中旬某日│ │ │ │將第一級毒品海洛│
│ │ │ │ │ │因0.1 公克交付予│
│ │ │ │ │ │陳德瑋,並收取1 │
│ │ │ │ │ │仟元,此部分係被│
│ │ │ │ │ │告甲○○與被告鍾│
│ │ │ │ │ │祥貴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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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8年3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陳德瑋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初某日16│鎮大同國小│公克1千元 │ │10 │
│ │時許 │門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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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7年9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徐如儀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中旬某日│鎮麥當勞前│公克1千元 │ │11,由被告壬○○│
│ │10時許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 │ │ │ │ │洛因0.1 公克予徐│
│ │ │ │ │ │如儀,此部分係被│
│ │ │ │ │ │告甲○○與被告鍾│
│ │ │ │ │ │祥貴共犯 │
├───┼────┼─────┼──────────┼────┼────────┤
│ 12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徐如儀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31日16時│鎮麥當勞前│公克1千元 │ │12,由被告壬○○│
│ │22分後之│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 │某許 │ │ │ │洛因0.1 公克予徐│
│ │ │ │ │ │如儀,此部分係被│
│ │ │ │ │ │告甲○○與被告鍾│
│ │ │ │ │ │祥貴共犯 │
├───┼────┼─────┼──────────┼────┼────────┤
│ 13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賴添展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底某日19│鎮頂好超市│命0.2公克1千元 │ │15,由被告壬○○│
│ │至20時 │前 │ │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
│ │許 │ │ │ │基安非他命0.2 公│
│ │ │ │ │ │克予賴添展後收取│
│ │ │ │ │ │1千 元,此部分係│
│ │ │ │ │ │被告甲○○與被告│
│ │ │ │ │ │壬○○共犯 │
├───┼────┼─────┼──────────┼────┼────────┤
│ 14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賴添展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8日19至│鎮○○路夜│命公克1千元 │ │21 │
│ │20時許 │市附近 │ │ │ │
├───┼────┼─────┼──────────┼────┼────────┤
│ 15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賴添展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底某日19│鎮頂好超市│命0.2公克1千元 │ │22,由被告壬○○│
│ │至20時許│前 │ │ │交付第二級毒品安│
│ │ │ │ │ │非他命0.2 公克予│
│ │ │ │ │ │賴添展後收取1 千│
│ │ │ │ │ │元,此部分係被告│
│ │ │ │ │ │甲○○與被告鍾祥│
│ │ │ │ │ │貴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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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初某日 │鎮○○路豐│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23 │
│ │ │田汽車 │,價格為1千元 │ │ │
├───┼────┼─────┼──────────┼────┼────────┤
│ 17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中旬某日│鎮○○路豐│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24,由被告壬○○│
│ │ │田汽車 │,價格為1千元 │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0.1 至│
│ │ │ │ │ │0.15 公 克之間予│
│ │ │ │ │ │己○○後收取1 千│
│ │ │ │ │ │元,此部分係被告│
│ │ │ │ │ │甲○○與被告鍾祥│
│ │ │ │ │ │貴共犯 │
├───┼────┼─────┼──────────┼────┼────────┤
│ 18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底某日 │鎮○○路豐│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25 │
│ │ │田汽車 │,價格為1千元 │ │ │
├───┼────┼─────┼──────────┼────┼────────┤
│ 19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初某日 │鎮○○路豐│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26,由被告壬○○│
│ │ │田汽車 │,價格為1千元 │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0.1 至│
│ │ │ │ │ │0.15公克之間予陳│
│ │ │ │ │ │錦樺後收取1 千元│
│ │ │ │ │ │,此部分係被告古│
│ │ │ │ │ │芸玉與被告壬○○│
│ │ │ │ │ │共犯 │
├───┼────┼─────┼──────────┼────┼────────┤
│ 20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中旬某日│鎮○○路豐│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27 │
│ │ │田汽車 │,價格為1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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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底某日 │鎮○○路豐│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28 │
│ │ │田汽車 │,價格為1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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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官文榮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中旬某日│鎮二重埔員│命0.5 至0.6 公克之間│ │29 │
│ │16時許 │山火車站前│,價格3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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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官文榮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底某日1 │鎮竹東火車│命0.6公克3千元 │友人阿強│30 │
│ │時許 │站前 │ │、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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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羅勝宏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9日13時│鎮○○路與│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31 │
│ │許 │信義路路口│,價格為1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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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羅勝宏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5日中午│鎮○○路與│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32 │
│ │ │信義路路口│,價格為1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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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羅勝宏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20日13時│鎮竹東火車│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33 │
│ │30分許後│站旁與沿河│,價格為1千元 │ │ │
│ │之某時 │街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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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7年10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劉世隆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30日2 時│鎮○○路11│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34 │
│ │26分許後│巷8 弄1 號│,價格為1千元 │ │ │
│ │15分鐘 │1 樓劉世隆│ │ │ │
│ │ │住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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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梁黃金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0日12時│鎮匯豐汽車│命0.2公克1千元 │ │37 │
│ │許 │旁甲○○租│ │ │ │
│ │ │屋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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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梁黃金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22日12時│鎮頂好超市│命0.2公克1千元 │ │38 │
│ │23分許 │附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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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梁黃金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24日19時│鎮麥當勞 │命0.3公克1千5百元 │ │39 │
│ │18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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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7年11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庚○○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中旬某日│鎮○○路1 │命0.1公克1千元 │ │40,由被告壬○○│
│ │ │段138 號彭│ │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
│ │ │旺君住處 │ │ │基安非他命0.1 公│
│ │ │ │ │ │克予庚○○後收取│
│ │ │ │ │ │1千 元,此部分係│
│ │ │ │ │ │被告甲○○與被告│
│ │ │ │ │ │壬○○共犯之 │
├───┼────┼─────┼──────────┼────┼────────┤
│ 32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庚○○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底某日 │鎮○○路1 │命0.1公克1千元 │ │41,由被告鍾詳貴│
│ │ │段138 號彭│ │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
│ │ │旺君住處 │ │ │基安非他命0.1 公│
│ │ │ │ │ │克後收取1 千元,│
│ │ │ │ │ │此部分係被告古芸│
│ │ │ │ │ │玉與被告壬○○共│
│ │ │ │ │ │犯 │
├───┼────┼─────┼──────────┼────┼────────┤
│ 33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李宦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上旬某日│鎮麥當勞前│命0.1公克1千元 │ │43 │
│ │20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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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李宦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中旬某日│鎮麥當勞前│命0.1公克1千元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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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蘇紹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2日12時│鎮麥當勞旁│命0.2公克1千元 │ │45,由被告壬○○│
│ │30分許 │巷子 │ │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0.2 公│
│ │ │ │ │ │克後收取1 千元,│
│ │ │ │ │ │此部分係被告古芸│
│ │ │ │ │ │玉與被告壬○○共│
│ │ │ │ │ │犯 │
├───┼────┼─────┼──────────┼────┼────────┤
│ 36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蘇紹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8日14時│鎮麥當勞附│公克1千5百元 │ │46 │
│ │44分後之│近 │ │ │ │
│ │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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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05│蘇紹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8日18時│鎮竹東火車│公克5百元 │ │47 │
│ │26分後之│站 │ │ │ │
│ │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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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蘇紹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27日14時│鎮竹東火車│公克1 千元(蘇紹龍僅│ │48 │
│ │許後之某│站 │給付7 百元,尚欠3 百│ │ │
│ │時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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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蘇紹龍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29日16時│鎮竹東火車│命0.2公克1千元 │ │49 │
│ │24分後之│站 │ │ │ │
│ │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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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7年12月│新竹縣橫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張永忠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13日20時│鄉○○街張│命0.2公克1千元 │ │50 │
│ │許 │永忠住處 │ │ │ │
├───┼────┼─────┼──────────┼────┼────────┤
│ 41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張永忠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25日10時│鎮榮民醫院│命0.2公克1千元 │ │51 │
│ │55分許 │附近沿河街│ │ │ │
│ │ │河堤旁 │ │ │ │
├───┼────┼─────┼──────────┼────┼────────┤
│ 42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戊○○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5日0 時│鎮下公館附│命0.2公克1千元 │ │52 │
│ │許 │近某處 │ │ │ │
├───┼────┼─────┼──────────┼────┼────────┤
│ 43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8日0 時│鎮竹東火車│命0.2公克1千元 │ │53 │
│ │30分許 │站後方某路│ │ │ │
│ │ │邊 │ │ │ │
├───┼────┼─────┼──────────┼────┼────────┤
│ 44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8日18時│鎮竹東火車│命0.2公克1千元 │ │54 │
│ │許 │站後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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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乙○○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8日14時│鎮第一銀行│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55 │
│ │54分後之│ │,價格1千元 │ │ │
│ │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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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7年12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乙○○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8日16時│鎮○○街與│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56 │
│ │49分後之│竹東後火車│,價格1千元 │ │ │
│ │某時 │站後巷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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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8年3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乙○○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6 日20時│鎮○○路麥│公克1千元 │ │57 │
│ │52分後之│當勞附近 │ │ │ │
│ │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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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8年3 月│新竹縣竹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乙○○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10日上午│鎮麥當勞附│命0.1 至0.15公克之間│ │58 │
│ │某時 │近 │,價格1千元 │ │ │
├───┼────┼─────┼──────────┼────┼────────┤
│ 49 │98年2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黃煥坤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上旬某日│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59 │
│ │ │站後方 │ │ │ │
├───┼────┼─────┼──────────┼────┼────────┤
│ 50 │98年2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黃煥坤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中旬某日│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60 │
│ │ │站後方 │ │ │ │
├───┼────┼─────┼──────────┼────┼────────┤
│ 51 │98年2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黃煥坤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下旬某日│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61 │
│ │ │站後方 │ │ │ │
├───┼────┼─────┼──────────┼────┼────────┤
│ 52 │98年3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黃煥坤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間某日 │鎮麥當勞 │公克1千元 │ │62,由被告壬○○│
│ │ │ │ │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
│ │ │ │ │ │洛因0.1 公克予黃│
│ │ │ │ │ │煥坤後收取1 千元│
│ │ │ │ │ │,此部分係被告古│
│ │ │ │ │ │芸玉與被告壬○○│
│ │ │ │ │ │共犯 │
├───┼────┼─────┼──────────┼────┼────────┤
│ 53 │98年1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黃煥坤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7 日12時│鎮竹東火車│公克1千元 │ │63 │
│ │17分後之│站 │ │ │ │
│ │某時 │ │ │ │ │
├───┼────┼─────┼──────────┼────┼────────┤
│ 54 │97年9 月│新竹縣竹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6 │癸○○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 │30日 │鎮凱旋電子│公克3千元 │ │64 │
│ │ │遊藝場 │ │ │ │
└───┴────┴─────┴──────────┴────┴────────┘
附表三(被告辛○○部分)
┌───┬────┬─────┬──────────┬────┬────────┐
│編 號│時 間│地 點│毒品數量、種類、金額│交易對象│備 註│
├───┼────┼─────┼──────────┼────┼────────┤
│ 1 │97年11月│新竹縣竹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公│ 己○○ │檢察官98年8 月19│
│ │9 日1 時│市○○街31│克6千元 │ │日補充理由書附表│
│ │許 │號被告楊嘉│ │ │三編號1 │
│ │ │民住處 │ │ │ │
├───┼────┼─────┼──────────┼────┼────────┤
│ 2 │98年2 月│新竹縣竹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己○○ │檢察官98年8 月19│
│ │中旬某日│市○○街31│命0.1至0.2公克1 千元│ │日補充理由書附表│
│ │8、9時許│號被告楊嘉│ │ │三編號2 │
│ │ │民住處 │ │ │ │
├───┼────┼─────┼──────────┼────┼────────┤
│ 3 │98年2 月│新竹縣竹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己○○ │檢察官98年8 月19│
│ │下旬某日│市○○街31│至0.2 公克1 千元 │ │日補充理由書附表│
│ │7時 │號被告楊嘉│ │ │三編號3 │
│ │ │民住處 │ │ │ │
├───┼────┼─────┼──────────┼────┼────────┤
│ 4 │98年3 月│新竹縣竹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 │己○○ │檢察官98年8 月19│
│ │初某日14│市○○街31│至0.2 公克1 千元 │ │日補充理由書附表│
│ │時許 │號被告楊嘉│ │ │三編號4 │
│ │ │民住處 │ │ │ │
├───┼────┼─────┼──────────┼────┼────────┤
│ 5 │97年12月│新竹縣竹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由庚○○│檢察官98年8 月19│
│ │22日15時│市天后宮 │命0.2 公克1 千元 │向辛○○│日補充理由書附表│
│ │許 │ │ │購買後再│三編號6 │
│ │ │ │ │交給陳長│ │
│ │ │ │ │程 │ │
├───┼────┼─────┼──────────┼────┼────────┤
│ 6 │97年8 月│新竹縣竹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2 │丙○○ │檢察官98年8 月19│
│ │間某日 │市○○街 │公克1千元 │ │日補充理由附表三│
│ │ │31號被告楊│ │ │編號8 │
│ │ │嘉民住處 │ │ │ │
├───┼────┼─────┼──────────┼────┼────────┤
│ 7 │97年8 月│國道三號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2 │丙○○ │檢察官98年8 月19│
│ │13日16時│山交流道附│公克1千元 │ │日補充理由書附表│
│ │許 │近 │ │ │三編號9 │
├───┼────┼─────┼──────────┼────┼────────┤
│ 8 │98年1 月│新竹縣竹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2 │丙○○ │檢察官98年8 月19│
│ │間某日 │市○○街31│公克1千元 │ │日補充理由書附表│
│ │ │號被告楊嘉│ │ │三編號10 │
│ │ │民住處 │ │ │ │
├───┼────┼─────┼──────────┼────┼────────┤
│ 9 │98年1 月│新竹縣竹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2 │丙○○ │檢察官98年8 月19│
│ │底某日 │市○○街31│公克1千元 │ │日補充理由書附表│
│ │ │號被告楊嘉│ │ │三編號11 │
│ │ │民住處 │ │ │ │
└───┴────┴─────┴──────────┴────┴────────┘
附表四(被告庚○○各罪之宣告刑部分)
┌───┬──────────────────┬───────────┐
│ 編號 │主 文 及 宣 告 刑 │犯 罪 事 實 │
├───┼──────────────────┼───────────┤
│ 1 │庚○○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一編號1 │
│ │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1079│ │
│ │3571(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
│ 2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2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附表一編號3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4 │
│ │刑柒年陸月。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5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6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6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7 │庚○○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7 │
│ │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71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8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8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9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9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0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0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1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1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2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2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3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3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4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4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5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5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6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6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叄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7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7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8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8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9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9 │
│ │刑柒年陸月。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0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20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1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21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2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22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3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一編號23 │
│ │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附表五(被告甲○○各罪之宣告刑部分)
┌───┬──────────────────┬───────────┐
│ 編號 │主 文 及 宣 告 刑 │犯 罪 事 實 │
├───┼──────────────────┼───────────┤
│ 1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1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5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6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6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7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7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 │
│ │償之。 │ │
├───┼──────────────────┼───────────┤
│ 8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8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9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9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 │
│ │償之。 │ │
├───┼──────────────────┼───────────┤
│ 1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10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1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1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 │
│ │償之。 │ │
├───┼──────────────────┼───────────┤
│ 12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2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 │
│ │償之。 │ │
├───┼──────────────────┼───────────┤
│ 13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3 │
│ │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
│ 14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14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5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5 │
│ │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
│ 16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16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7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7 │
│ │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
│ 18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18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9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9 │
│ │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
│ 2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0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1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1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2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2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3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3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4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4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5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5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6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6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7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7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此次劉世隆本撥打被告│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庚○○門號0000000000號│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行動電話,欲向被告彭旺│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君購買毒品,恰巧由被告│
│ │ │甲○○接聽) │
├───┼──────────────────┼───────────┤
│ 28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8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9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9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0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1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31 │
│ │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
│ 32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32 │
│ │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
│ 33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3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4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4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5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35 │
│ │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
│ 36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6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37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7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8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8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9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9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0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0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1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1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2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2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3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3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4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4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5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5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6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6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7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7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8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8 │
│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00│ │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9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49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0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50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1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51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2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52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 │
│ │償之。 │ │
├───┼──────────────────┼───────────┤
│ 53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53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4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54 │
│ │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0000000│ │
│ │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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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被告壬○○各罪之宣告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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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主 文 及 宣 告 刑 │犯 罪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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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壬○○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7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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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壬○○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9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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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壬○○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1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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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壬○○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2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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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3 │
│ │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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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5 │
│ │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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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7 │
│ │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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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19 │
│ │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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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31 │
│ │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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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32 │
│ │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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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35 │
│ │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33│ │
│ │5712(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 │
│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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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壬○○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附表二編號52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行動電話0986│ │
│ │335712 ( 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 │
│ │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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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被告辛○○各罪之宣告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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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主 文 及 宣 告 刑 │犯 罪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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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辛○○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附表三編號1 │
│ │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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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辛○○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三編號2 │
│ │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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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辛○○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附表三編號3 │
│ │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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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辛○○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附表三編號4 │
│ │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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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辛○○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三編號5 │
│ │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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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辛○○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附表三編號6 │
│ │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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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辛○○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附表三編號7 │
│ │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行動電話0980│ │
│ │730860(含SIM 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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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辛○○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附表三編號8 │
│ │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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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辛○○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附表三編號9 │
│ │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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