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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雅惠(即文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完結文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2 月11日就任為文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文雅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並經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9 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0 年8 月11日完結文雅公司之清算在案。
惟因文雅公司與聲請人共同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第三人張文斌提起刑事侵占及詐欺告訴(98年度偵字第1217號),詐欺部分雖經該署對張文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侵占部分仍由該署99年度偵續字第146 號案件偵查中,短期內仍無法結案,且後續文雅公司亦將向張文斌進行後續追償,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0 年度司字第9 號清算終結展期事件卷宗核閱,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1 年2 月11日完結文雅公司清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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