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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呂銘豪會計師
相 對 人 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呂銘豪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5號),惟聲請人多次前往檢查,均拒檢查,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檢查職務,亦無法接任其他法院之檢查業務,為此聲請解除檢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法院委任其處理一定事務,其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或應類推委任契約之規定,又按民法第550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選派為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確定(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5號、本院99年度抗字第23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75號),檢查該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因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拒絕其檢查,迄今未能行使職權,經本院先後裁定對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九萬五千元(98年度司字第205號、99年度抗字第67號)、十萬元(98年度司字第205號),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仍拒絕檢查,自屬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聲請人無法執行檢查人職務,聲請人請求解除其職務,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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