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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玖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源珍、鄭凱文、鄭凱元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陳閃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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