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0,司促,10918,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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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債 權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志清即海洋飲食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海洋飲食店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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