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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號
債 權 人 黃雪茵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春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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