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73號
債 權 人 李廷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李秋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對債務人李秋曦請求之依據為何? ③利息請求究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或「及自民國100年12月6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