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74號
債 權 人 黃政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宣勇、詹益坤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詹宣勇、詹益坤請求之依據為何?(台端所附資料發票人及借款人均為第三人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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