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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債 權 人 陳姵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德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叁拾萬元之利息起算日究為「98年8月31日」或「99年5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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