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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
債 權 人 黎澤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詹宣勇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詹宣勇請求之依據?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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