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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688號
債 權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志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志成有限公司」或「志成工藝事業有限公司」,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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