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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705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蔡佩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湯富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違約金部分是否均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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