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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詹瑞權即詹錦龍之繼承人、曾黃票即詹錦龍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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