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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72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祖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依前開金額之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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