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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林若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宇、傅青輝、葉高偉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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