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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阿將伊崮喜瀾即李強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②荷商荷蘭銀行債權讓與之報紙公告。
③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 一事,對於債務人之通知書或存証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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