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0,司促,7136,2011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張家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虹、陳黃隆、張國興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保證人間有無依民法第748條負連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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