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0,司促,7159,2011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15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陳曹勝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進森、李進財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李進財為連帶保証人或一般保証人?並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