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0,司促,7206,2011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蕭梅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田慶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交通銀行讓與寰辰資產管理公司之報紙公告。 ②寰辰資產管理公司讓與台端之債權讓與通知証 明(台端非金融機構合併法第4條所稱之金融 機構,無同法第18條得以公告方式代替債權讓 與之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