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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2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黃春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淑君、李雯琳、李雯雅、李雯秀、李文友、李文宏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李建宗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全體債務人為連帶給付,並更正以繼承所得之 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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