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0,司促,7325,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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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頴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謝頴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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