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 權 人 遠雄紫京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建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毓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魏毓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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