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0,司催,8,20110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雷麗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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