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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田邊清(日商恩碧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田邊清為日商恩碧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恩碧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商恩碧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陳報日商恩碧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田邊清為日商恩碧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申請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清冊、簿冊文件保存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確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據其檢附前開資料,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司字第15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1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 年度司司字第15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核對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田邊清為日商恩碧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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