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10062,201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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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
債 權 人 王翔智即張翔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鈞鴻即鄭鴻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依據,究係借款請求?抑或是票據關係?如係票據關係,應補正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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