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1,司促,10817,2012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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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債 權 人 陳聰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志豪即徐李秋香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因依其陳報狀繼承人已辦理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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